《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2第25号)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
第四章 生产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扶持与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苗和根、茎、芽、叶、花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具体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创新攻关、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子生产与基地提升、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等,并将种子储备、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建设储备设施,完善储备条件,储备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省人民政府负责主要农作物种子和本省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储备,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储备。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每年更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扶持和服务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种子安全的相关知识。
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科研育种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或者采伐者应当将利用情况告知省种子管理机构。省种子管理机构对涉及内容需要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创新、利用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构建DNA分子指纹图谱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健全市州、县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并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确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重点保护下列种质资源: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本省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对列入农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范围的土地承包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占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采集、采伐天然种质资源;
(二)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
(三)擅自露天采矿、挖砂、取土;
(四)开垦、放牧、烧荒;
(五)其他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鼓励和支持科研育种机构、种子企业对收集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特有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的研究和利用工作。
鼓励种子企业利用地方种质资源发展特色种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特色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作物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省级审定工作。
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在本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审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引种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者应当按照区域试验要求,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
引种者对引种品种的真实性、适应性负责。
第十八条 在本省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不宜推广种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并禁止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与标准样品不符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
(五)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
(六)其他依法不宜推广种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列入国家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按照自愿原则,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认定结果发布公告。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承担。申请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适应性、抗病性测试报告;
(四)符合国家要求的转基因测试报告;
(五)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六)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七)品种标准样品或者DNA分子指纹图谱;
(八)品种、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诺书。
经过认定的品种推广前,鼓励在拟推广区域开展至少一年的适应性试验。
第四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接受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
(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五)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向购种者出示备案证明,出具有效凭证,并建立种子经营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采购来源、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等事项,保证可追溯。
禁止将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拆包销售或者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规划、布局、建设、管理和生产环境保护,确保科研和生产基地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良种保障供应能力。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农业生产,应当服从基地规划布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基地或者随意改变基地用途;
(二)种植影响基地制种的其他同类农作物;
(三)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四)开展其他对基地生产有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条件,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以及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推广、销售:
(一)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
(二)通过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审定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推广、销售的。
第三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引种备案、登记、认定公告的内容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农作物种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机构,配备符合现代种业发展需求的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确定需要跟踪评价的农作物品种,对其安全性、适应性、抗病性等进行跟踪评价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监督管理。
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进口、出口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种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种子生产经营者诚信和失信信息进行归集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质量监督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与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引导、促进行业依法诚信经营,建立行业内诚信监督体系。
第六章 扶持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扶持现代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创新、品种选育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品种示范推广等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和推介,加快成果转化,促进品种更新换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势种业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促进技术、人才、资源、设备、资金等要素向企业集聚,在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承接国家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企业,在种子收储、加工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项目和金融支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之间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合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保障种子生产企业、种子使用者的利益。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培养引进和评价考核制度,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建立健全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和以市场为导向的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成果转化。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良种繁育体系布局,分区域、分作物建立优势种子、特色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改善基地基础设施,推进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信息化建设。
鼓励并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优先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推广使用种子生产机械,并将其纳入农机具购置等补贴范围。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作物生态类型,按照相关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品种测试基地。
对品种测试基地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基地或者随意改变基地用途。
第五十一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级、省级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合理配置建设用地,通过良种生产补贴、基地设施建设补助等政策措施,促进生产要素向国家级、省级良种繁育基地聚集。
良种繁育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基地发展规划,加强监管和服务,指导基地、个人进行科研项目和资金申报、种子检疫申报及调运,办理报备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转基因监管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繁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南繁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制定南繁发展规划,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促进南繁可持续发展。
省人民政府南繁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繁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南繁发展规划,指导南繁单位、个人进行科研项目和资金申报、种子检疫申报及调运,办理南繁报备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转基因监管等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建设南繁基地,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种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种业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本省有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种业实用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从事资源保护、鉴定评价、育种辅助、检验测试等基础性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业大数据和种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对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和品种信息进行收集、保存、整理,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未经批准采集、采伐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或者进行开垦、放牧、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不宜推广种植的农作物品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办理或者违法取得、使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三)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购种者出示备案证明销售种子的;
(二)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
(三)未建立种子经营台账的;
(四)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的;
(五)对不再分装的种子拆包销售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开展对基地生产有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是指农业上栽培的各种植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南繁,是指利用我国南方特别是海南岛南部地区冬季特有的光温资源,缩短育种年限,加快繁育进程,开展农作物种子科研育种及加代、种植鉴定和种子生产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fgwj/dfzcfgwj/202302/t20230209_78175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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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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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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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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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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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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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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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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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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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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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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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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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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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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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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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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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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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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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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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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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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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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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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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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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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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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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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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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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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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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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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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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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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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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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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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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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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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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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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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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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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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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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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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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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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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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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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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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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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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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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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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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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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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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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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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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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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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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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