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2第26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宅基地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农用地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农村林地草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林地草地湿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能源、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的意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土地管理数据资源,建立相关数据库,落实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修复、不动产登记、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位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规划内容、查询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第八条 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请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请批准。
第九条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以及其他详细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其他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城市综合交通、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科技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旅游发展、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以详细规划为依据核发规划许可的用途管制。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在村庄规划、其他详细规划范围内,实行核发规划许可的用途管制;在村庄规划、其他详细规划范围外,实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用途管制。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不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总量控制、节约集约、分类保障、统筹调剂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科学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民生项目用地,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作出合理安排。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耕地保护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用途管制,规范占补平衡,强化土地流转管理,采取措施防止耕地撂荒,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
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确实无法补足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在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耕地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三)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后备资源供建设单位履行开垦义务。
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可以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县级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可以在市州行政区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以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开垦耕地或者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等所需费用作为建设项目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以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指导价格。
第十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重点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民生项目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制定土地整理方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土地整理的目标任务、实施范围、时间安排、经费落实等内容。
第十九条 耕地耕作层能够剥离再利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采取工程措施,对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和存放,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进行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通过全程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对闲置、荒芜耕地的耕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或者补偿。
造成耕地闲置、荒芜的,不得领取关于耕地保护的补助、补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提升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提升项目并组织实施。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加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增耕地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新增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优质耕地集中连片,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农用地结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优先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
第二十四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复垦专项方案并实施,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复垦费的缴纳标准。
第二十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务院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形外,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市州人民政府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法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除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外,还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
第三十条 办理补偿登记后,申请征收土地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等进行约定。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权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和征收范围;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 征收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1次。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最低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迁移、改建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测量标志等基础设施的,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收农村集体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余下部分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的意愿,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补偿费可以统一安排使用,依法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被征地农民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安置的,相应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约定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控制性指标,以及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和违约责任。属于工业用地的,还应当明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能耗、环境等指标。
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和出让相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承租方可以凭土地租赁合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以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的,一般不超过20年。弹性年期届满前1年内,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依法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经依法批准。转让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受让人依法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转移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缴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部分,将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优先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条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零地价、负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相邻乡镇村可以根据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的原则,统筹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用地应当优先使用闲置、低效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采取自行开发,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用地调查、土地评估、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出让、出租等基本条件。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配套措施,统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公开透明、合理平衡利益的原则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促进乡村振兴。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其中,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将临时使用的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法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其他因临时占用毁损的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第四十六条 采矿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建设用地,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按照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采矿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煤矿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的要求,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鼓励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依法取得的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可以作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其中复垦为耕地的,可以按规定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依法取得的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腾退的规划规模、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流转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和矿山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监管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矿山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提供公共服务使用地下空间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享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章 宅基地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第四十九条 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占补平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数据库,及时归集和更新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住宅确权登记等相关数据。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使用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退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建新拆旧的,应当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未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对本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1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盘活利用合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的合法住宅。
第五十三条 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将依法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第五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情况;
(四)土地征收情况;
(五)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督察中发现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决策不力的,可以下达督察意见书,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手段加强土地用途的监测,会同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形式开展协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活动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擅自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使用土地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或者进行土地征收的;
(四)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规则核发规划许可的;
(五)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闲置费等土地税费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没有采取制止和查处措施的;
(七)对农村村民合法宅基地需求或者户有所居用地需求保障不力,问题突出的;
(八)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土地管理网格化监管工作的;
(九)未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开展宅基地审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fgwj/dfzcfgwj/202302/t20230209_78175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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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跨区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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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会电脑基本操作均可申请。有媒体工作经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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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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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时间限制的,《三农内参》编辑部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7天内有效,7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其他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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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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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 有意从事三农领域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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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规范工作行为,严明工作纪律,总部提供统一名片电子版,名片有3种版式,具体内容详阅《制度汇编》或官网上的《名片印刷使用说明》,U盘里有相应印刷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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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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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由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牵头运营,与农业农村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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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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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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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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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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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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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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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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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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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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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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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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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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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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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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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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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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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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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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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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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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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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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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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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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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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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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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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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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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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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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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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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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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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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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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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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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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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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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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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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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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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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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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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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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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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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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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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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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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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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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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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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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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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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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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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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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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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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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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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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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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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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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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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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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