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布2024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出动执法人员88723人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3402件,罚款951.6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34.29万元,吊销许可证照5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07件。有力地维护了我省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厅选取了20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贵阳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11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一X123”玉米种子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涉案种子与标准样品比较检测出差异点位数35个。经立案查明,2024年1月,当事人从四川某种业公司进购了涉案种子300kg、货值金额6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30kg、违法所得660元。5月,当事人退回四川某种业公司未售出的涉案种子267kg、用于抽样检测的种子3kg。涉案种子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依法认定为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项轻微档之规定,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四川某种业公司生产假种子的违法线索,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二、金沙县某农资经营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
2024年2月,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X白8号”杂交玉米种子未通过国家品种审定、贵州省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种子100袋,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了8袋,违法所得720元。2024年3月,当事人主动追回已售出的8袋玉米种子交至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并向购种农户依法退还购种款7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7项轻微档之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玉米种子100袋,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开阳县某种子配送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案
2024年3月,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贵阳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称,重庆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杂交玉米种子“盛X717”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立案查明,涉案种子包装标注内容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登记内容不符,依法认定为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种子1800kg,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206kg,违法所得6976元。3月30日,当事人退回重庆某种业公司涉案种子1594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9条轻微档之规定,开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76元,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凯里市某植保服务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9月,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从江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线索函称,某植保服务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经营的X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标签注明“有效地绝除蜗牛、福寿螺、钉螺等多种害虫”等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的害虫的表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农药范畴,涉案产品系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而生产的农药,依法按照假农药处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购进农药1750袋,货值金额57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涉案农药1661袋,违法所得525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项严重档之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故意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转移、隐匿证据。凯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5元和涉案农药产品,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游经销商经营涉案农药产品的违法线索,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五、紫云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4月,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3种草甘膦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月从广西某科技公司购进“添X牌滴酸·草甘膦”320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200桶、“三X滴酸·草甘膦”100桶,上述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48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添X牌滴酸·草甘膦”320桶(抽检后当事人主动召回155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94桶、“三X滴酸·草甘膦”56桶,违法所得345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4项轻微档之规定,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5万元和“添X牌滴酸·草甘膦”155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106桶、“三X滴酸·草甘膦”44桶,并处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广西某科技公司生产劣农药的违法线索,紫云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六、威宁县罗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9月,威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罗某涉嫌无证经营农药。威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罗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罗某自建房一楼左侧仓库堆放大量农药。经立案调查,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共50种,重量3743.4kg,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为19.45万元,违法所得7.64万元。因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威宁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七、花溪区某饲料公司在饲料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案
2024年2月,花溪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贵州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X仔鸡前期配合饲料”柠檬黄、日落黄不合格。花溪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标称柠檬黄、日落黄的原料和X仔鸡前期配合饲料。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未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100项一般档之规定,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丹寨县某饲料店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案
2024年3月,丹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X壮9999”猪用浓缩饲料3袋。经立案查明,2023年12月,当事人购进涉案饲料16袋(保质期:2-10月份45天,其他月份60天),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销售13袋。至案发时超过保质期的3袋饲料尚未售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105项轻微档之规定,丹寨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X壮9999”猪用浓缩饲料3袋,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平塘县某饲料店对饲料进行拆包的案
2024年8月,平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饲料店对饲料进行拆包销售。经立案查明:2024年7月,当事人购进6袋肉小鸡配合饲料X(规格:40kg/袋),至案发时当事人将1袋肉小鸡配合饲料X进行拆包销售,已销售拆包饲料10.42kg,剩余29.58kg尚未售出,违法所得4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68项轻微档之规定,平塘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和违法拆包的饲料29.58kg,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花溪区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2024年8月,花溪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枝江市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函称,某农资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穿心莲注射液(X肠道综合症)800盒,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623盒,库存177盒,违法所得4776元,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为6501.75元。经调查核实,该涉案兽药产品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42轻微档之规定,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76元和穿心莲注射液(X肠道综合症)177盒,并处罚款13003.5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盘州市尤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4年8月,盘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驾驶货车到尤某养殖基地正在装载29头未附检疫证明的生猪准备运往某市销售。经立案查明,8月12日,当事人尤某从某养殖户处购进未经检疫的生猪29头,由承运人游某(另案处理)运输到当事人尤某的养殖基地后,再由谢某转运到某市进行销售。谢某在将生猪装车过程中被执法机关依法查获,尚未开始运输。依法认定涉案生猪货值金额10.85万元,经补检合格的生猪29头(依法出具了检疫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05条一般档之规定,盘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4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息烽县黎某转让检疫证明案
2024年9月,黎某到息烽县农业农村局主动交代其利用已注销的某养殖场的名义虚假申报动物检疫,将非法取得的检疫证明转让给他人使用。经立案查明,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当事人黎某在未实际销售生猪的情况下,利用其已注销的某养殖场名义虚假申报生猪检疫,由息烽县动物协检员蔡某通过微信将申报所需信息发给黎某,完成申报后,由蔡某将生猪检疫证明提供给他人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09项轻微档之规定,息烽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某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息烽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三、乌当区赵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
2024年9月,乌当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站附近有2辆货车在装载生猪。经立案查明,货主宋某(另案处理)驾驶货车装载7头生猪,当事人赵某驾驶货车装载2头生猪,运输途中被执法机关依法查获。当事人赵某无法提供生猪检疫证明和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备案证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赵某于当日在“某拉拉平台”接到宋某订单,平台承运费用69.42元,经查询当事人在平台注册后所有订单,当事人系首次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且该订单属平台派单,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所承运的生猪进行补检,补检结果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乌当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教育当事人按规定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十四、龙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案
2024年8月,龙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记载事项不完整。当事人在限期内向龙里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和无害化处理台账。依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在限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龙里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教育当事人规范建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
十五、从江县梁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4年9月,从江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从江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函称,梁某种植豇豆过程中使用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经立案查明,2024年7月,从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梁某种植的豇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对剩余农药和包装材料的丢弃地点进行了指认,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豇豆1500kg、违法所得2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5项轻微档之规定,从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生产的豇豆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凯里市某农贸投资公司屠宰死因不明的禽类案
2024年5月,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凯里市某定点屠宰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定点屠宰点X号棚屠宰死鸡。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屠宰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临时收集点获得死因不明的鸡4只,尚未销售。依法认定涉案畜禽的货值金额为160元。根据《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40项轻微档之规定,凯里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畜禽产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七、播州区肖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案
2024年4月,播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时发现,肖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经立案查明,2019年4月,当事人肖某在某二手车市场购买了带有伪造牌照的二手X城牌18Y大中型拖拉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农机第7项一般档之规定,播州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收缴伪造牌照,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八、仁怀市王某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案
2024年10月,仁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赤水河流域禁捕禁钓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在长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经立案查明,王某在赤水河流域仁怀段(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带线带钩(1钩)鱼竿进行垂钓,现场未发现渔获物。同时,王某于2024年7月因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被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56条严重档之规定,仁怀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九、思南县李某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
2024年4月,思南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开展“中国渔政亮剑”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在乌江支流某河段(龙底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捕捞。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捕捞,现场查获鱼获物0.5k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19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思南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0.5kg(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置)、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兴仁市刘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4年8月,兴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坝区某地块内有大量粉碎的农用薄膜。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刘某在种植玉米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往季使用过的废弃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6项一般档之规定,兴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zwdt/202412/t20241231_86436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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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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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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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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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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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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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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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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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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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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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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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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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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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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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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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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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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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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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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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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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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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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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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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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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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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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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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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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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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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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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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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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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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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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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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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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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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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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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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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