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农规〔2024〕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18日
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含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接收实验室报送的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有关材料以存档备查并发放备案凭证的行为。
第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实验室(含已建成未备案的实验室)应当主动备案。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机制,指导辖区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备案宣传并督促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主体责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备案登记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备案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备案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
第六条 备案程序。
(一)自我评估。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在备案前就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自我评估。
(二)提交材料。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实验室(含已建成未备案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在自我评估后,向实验室所在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附表1)一式3份;
2.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4.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5. 实验室主要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信息和检测报告;
6. 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
7.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材料审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实验室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且备案信息完整的,应当及时办理,发放《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附表2)。
第七条 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不同实验间应当作为一个实验室备案。同一单位设立的采用不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验室应当分别单独备案。
第八条 已备案的实验室应当在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系统(原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并每年更新,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逐级审核填报信息。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条 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备案材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县级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实验室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二条 移动式实验室需要异地使用的,应当提前将实验室原备案材料、工作地点、时间安排、实验活动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向原备案部门和使用地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接受使用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一)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实验室负责人发生变更;
(三)实验室平面布局发生变更;
(四)实验室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发生变更;
(五)实验室的实验活动范围发生变更;
(六)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
有上述第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再次自我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并提交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不再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在妥善处理存在感染风险的物品和设施设备后,向原备案部门申报注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附表1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
实验室名称 | : |
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 :□BSL–1 □ABSL–1 □BSL–2 □ABSL–2 |
设立单位(盖章) | : |
所在区县 | : |
联系电话 | : |
报送备案日期 | : |
填表须知
1. 填表前请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等进行认真评估,确保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 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 本表格填写一式3份。
4. 无实验室设立单位盖章及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无效。
5. 有关栏目空格纸面不够,可另附页。
一、实验室概况 | |||||||||||||||||||||||
实验室名称1.2.3 | 设立单位名称 | ||||||||||||||||||||||
实验室类别4 | □固定式实验室 □移动式实验室(□自行式 □承载式) | ||||||||||||||||||||||
实验室地址5 | 设立单位法人 代表 | ||||||||||||||||||||||
实验室邮编 | 设立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实验室电话 | 设立单位地址 | ||||||||||||||||||||||
实验室传真 | 设立单位邮编 | ||||||||||||||||||||||
实验室负责人 | 实验室负责人 联系电话 | ||||||||||||||||||||||
实验室生物安全 负责人 | 生物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 | ||||||||||||||||||||||
实验室面积 (M2) | 实验室工作 人员数量(人)6 | ||||||||||||||||||||||
实验室建设情况 | □新建 □改建 □扩建 □已建 | ||||||||||||||||||||||
实验活动目的7 | □检测 □临床诊断 □科学研究 □教学 □其它(请注明) | ||||||||||||||||||||||
单位分类8 | □动物防疫监督体系 □科研机构 □教育机构 □海关 □企业 □其他(请注明) | ||||||||||||||||||||||
二、实验室主要工作人员情况9 | |||||||||||||||||||||||
序号 | 姓名 | 学位 | 技术职称 | 专业 | 工作岗位 | 是否参加生物安全专项培训 | 是否有上岗证10 | ||||||||||||||||
三、实验室设施情况 | |||||||||||||||||||||||
实验室面积11 | 平方米 间数 | ||||||||||||||||||||||
定向气流 | 1.有( ) 2.没有( ) | ||||||||||||||||||||||
实验室主入口门禁系统 | 1.有( ) 2.没有( ) | ||||||||||||||||||||||
可自动关闭门 | 1.有( ) 2.没有( ) 若没有,采用何种出入控制装置: | ||||||||||||||||||||||
门是否有可视窗 | 1.有( ) 2.没有( ) | ||||||||||||||||||||||
入口处生物安全标识 | 1.有( ) 2.没有( ) | ||||||||||||||||||||||
洗手池 | 1.有( ) 2.没有( ) 若有,属哪类 □感应式 □长手柄 □脚踏式 | ||||||||||||||||||||||
洗眼器 | 1.有( ) 2.没有( ) | ||||||||||||||||||||||
防护区排风是否经HEPA过滤后排出12 | 1.有( ) 2.没有( ) | ||||||||||||||||||||||
窗户 | 1.有( ) 2.没有( ) 若有,是否有纱窗:1.有( ) 2.没有( ) | ||||||||||||||||||||||
防节肢、啮齿动物进入的设施 | 1.有( ) 2.没有( ) | ||||||||||||||||||||||
备用电源 | 1.有( ) 2.没有( ) | ||||||||||||||||||||||
四、实验室设备及防护装备 | |||||||||||||||||||||||
(一)主要仪器设备13 | |||||||||||||||||||||||
序号 | 名 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购置 日期 | ||||||||||||||||||
(1)生物安全柜 □有 □无 | |||||||||||||||||||||||
(2)压力蒸汽灭菌器 □有 □无 | |||||||||||||||||||||||
(3)离心机 | |||||||||||||||||||||||
(4)摇床、培养箱 | |||||||||||||||||||||||
(5)菌(毒)种及样本保存设备 | |||||||||||||||||||||||
(6)动物饲养、操作设备 | |||||||||||||||||||||||
(7)其他仪器设备 | |||||||||||||||||||||||
(二)个体防护装备14 | |||||||||||||||||||||||
序号 | 名 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
(1)手防护装备 | |||||||||||||||||||||||
(2)躯体防护装备 | |||||||||||||||||||||||
(3)呼吸防护装备 | |||||||||||||||||||||||
(4)眼面部防护装备 | |||||||||||||||||||||||
(5)足部防护装备 | |||||||||||||||||||||||
(6)其他防护装备 | |||||||||||||||||||||||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15 | |||||||||||||||||||||||
序号 | 名 称 | 文件编号 | |||||||||||||||||||||
(一)管理手册 | |||||||||||||||||||||||
1 | |||||||||||||||||||||||
(二)程序文件 | |||||||||||||||||||||||
1 | |||||||||||||||||||||||
2 | |||||||||||||||||||||||
3 | |||||||||||||||||||||||
┈┈ | |||||||||||||||||||||||
(三)标准操作规程(SOP)、材料安全数据单、安全手册 | |||||||||||||||||||||||
1 | |||||||||||||||||||||||
2 | |||||||||||||||||||||||
3 | |||||||||||||||||||||||
┈┈ | |||||||||||||||||||||||
(四)数据记录表单 | |||||||||||||||||||||||
1 | |||||||||||||||||||||||
2 | |||||||||||||||||||||||
3 | |||||||||||||||||||||||
┈┈ | |||||||||||||||||||||||
(五)风险评估报告 | |||||||||||||||||||||||
1 | |||||||||||||||||||||||
2 | |||||||||||||||||||||||
3 | |||||||||||||||||||||||
┈┈ | |||||||||||||||||||||||
(六)应急预案 | |||||||||||||||||||||||
1 | |||||||||||||||||||||||
2 | |||||||||||||||||||||||
3 | |||||||||||||||||||||||
┈┈ | |||||||||||||||||||||||
(七)其他 | |||||||||||||||||||||||
1 | |||||||||||||||||||||||
2 | |||||||||||||||||||||||
3 | |||||||||||||||||||||||
┈┈ | |||||||||||||||||||||||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16 | |||||||||||||||||||||||
序号 | 病原微生物 | 危害程度分类 | 实验活动类型 | 实验活动简要概述 | |||||||||||||||||||
七、提交材料清单 | |||||||||||||||||||||||
1.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2. □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3.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4. □实验室主要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检测报告 5. □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 6. □其他相关材料 | |||||||||||||||||||||||
真实性声明
本备案信息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若有失实或隐瞒,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设立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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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动物病原微生物一级(Biosafety Level 1,BSL–1、Animal Biosafety Level 1,ABSL–1)、二级(BSL–2、ABSL–2)实验室备案。同一套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具备相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不同实验间,宜作为一个实验室进行备案;如采用不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或者不同主入口控制的,属于不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应分别单独填写申请表。
2. 实验室名称应包括设立单位名称和实验室名称,设立单位名称应与法人资格证明中的名称一致。
3.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规定,同时填写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与提交的实验室自评估意见一致,请在BSL–1、ABSL–1、BSL–2、ABSL–2中选择一种在□内划“√”填写。BSL–1、BSL–2表示仅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ABSL–1、ABSL–2表示包括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4. 实验室类别请选择固定式实验室或移动式实验室。移动式实验室按移动模式分为自行式和运载式实验室,其中自行式实验室具备机动行驶功能,运载式实验室可借助运载工具实现移动功能。移动式实验室备案需另外提供移动式实验室的出厂合格证明、年度检定合格证明、实验室参数清单。
5. 实验室地址和位置的填写应从省级行政区开始,并填写到具体的楼号、楼层。
6. 实验室总人数应填写在岗工作人员的人数,并与下方“二、实验室主要工作人员情况”处填写的人数一致。
7. 实验室使用目的可多选,请在适当选项□内划“√”填写,如不属于列出的选项,应选择其他并说明。
8. 单位分类请在适当选项□内划“√”填写,如同时符合“企业”和其他列出的选项,应选择“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属于所列出选项的单位应选择其他并说明。
9. 学位应填写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位:学士、硕士或博士;专业应填写该学位对应的专业;工作岗位应填写: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运维人员。
10. 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已获得上岗资质的人员应附相关证明。
11. 实验室面积应填写该表格所备案的实验室的总面积和间数,并附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12. 如防护区排风经HEPA过滤后排出,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13. 主要仪器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离心机、摇床、培养箱、菌(毒)种及样本保存设备、动物饲养操作设备,以及通风橱、超净工作台等。其中:
a)生物安全柜有无情况请在□内划“√”填写,如有生物安全柜,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名称/类型应填写:一级生物安全柜、二级生物安全柜A1、二级生物安全柜A2、二级生物安全柜B1、二级生物安全柜B2,并填写具体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
b)压力蒸汽灭菌器有无情况请在□内划“√”填写,如有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名称/类型应填写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台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脉动真空蒸汽灭菌器等,并填写具体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
c)离心机名称/类型应填写生物安全型离心机、非生物安全型离心机,并填写具体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
d)摇床、培养箱、菌(毒)种及样本保存设备、动物饲养操作设备和其他设备的名称按生产厂家的商品名称填写。
14. 个体防护装备的名称按生产厂家的商品名称填写,个体防护装备包括:
a)手防护装备:乳胶手套、防切割手套等;
b)躯体防护装备:白大衣、手术服、连体防护服等;
c)呼吸防护装备: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等;
d)眼面部防护装备:面屏、护目镜、防动物面罩等;
e)足部防护装备:防护鞋、鞋套等;
f)其他。
15. 实验室应制定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文件应按照表格中的分类填入相应位置:
a)管理手册应对组织结构、人员岗位及职责、生物安全及安保要求、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体系文件架构等进行规定和描述;
b)程序文件应明确规定实施具体安全要求的责任部门、责任范围、工作流程及责任人、任务安排及对操作人员能力的要求、与其他责任部门的关系、应使用的工作文件等;
c)标准操作规程应详细说明使用者的权限及资格要求、潜在危险、设施设备的功能、活动目的和具体操作步骤、防护和安全操作方法、应急措施、文件制定的依据等;
d)材料安全数据单是详细提供某种材料的危险性和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的技术通报;
e)安全手册是以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为依据制定的快速阅读文件;
f)数据记录表单是记录各种数据的表格样式;
g)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确定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风险评估、每项实验活动的风险评估等;
h)应急预案应制定应急措施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放射性等紧急情况和火灾、水灾、冰冻、地震、人为破坏等意外紧急情况;
i)其他表示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文件。
16. 病原微生物名称、危害程度分类、实验活动类型应参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其中:
a)病毒的实验活动类型从以下选择:
a1. 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实验等操作。利用活病毒或其感染细胞(或细胞提取物)、不经灭活进行的生化分析、免疫学检测等操作视同病毒培养。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等同水平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参照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防护水平进行操作。
a2. 动物感染实验:指以活病毒感染动物的实验。
a3.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未经可靠灭活或固定的人和动物组织标本因含病毒量较高,其操作的防护水平应参照病毒培养。
a4. 灭活材料的操作:指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操作。
a5. 非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针对确认无感染性的材料的各种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无感染性的病毒DNA或cDNA操作。
b)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的实验活动类型从以下选择:
b1. 大量活菌操作:实验操作涉及“大量”病原菌的制备,或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如病原菌离心、冻干等)。
b2. 动物感染实验:特指以活菌感染的动物实验。
b3. 样本检测:包括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试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
b4. 非感染性材料的实验:指不含致病性活菌材料的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实验。
c)真菌的实验活动类型从以下选择:
c1. 大量活菌操作:实验操作涉及“大量”病原菌的制备,或易产生气溶胶的实验操作(如病原菌离心、冻干等)。
c2. 动物感染实验:特指以活菌感染的动物实验。
c3. 样本检测:包括样本的病原菌分离纯化、药物敏感性试验、生化鉴定、免疫学实验、PCR核酸提取、涂片、显微观察等初步检测活动。
c4. 非感染性材料的实验:指不含致病性活菌材料的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等实验。
附表2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备案编号:
:
年 月 日,你单位向本机关申报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如下:
1.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
2.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3. 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4. 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5. 实验室主要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检测报告;
6. 实验室自我评估意见(包含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实验室布局合理性、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实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等评估内容);
7. 其他相关材料 。
其中,实验室相关信息如下:
实验室名称 | 实验室地址 | ||
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 实验室负责人 | ||
实验室设立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实验室涉及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及主要实验活动 |
经本机关审查,备案材料齐全,实验室符合备案规定,决定予以备案。请你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生物安全责任。
备案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3份,备案机关、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申报单位各1份。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联阅读:《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12/18/art_51439_11448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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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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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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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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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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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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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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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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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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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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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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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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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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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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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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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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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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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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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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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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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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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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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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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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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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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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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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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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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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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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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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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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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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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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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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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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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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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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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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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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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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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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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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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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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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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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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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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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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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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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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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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