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
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
(2022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
第四章 社会协同治理
第五章 公众参与治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平安西藏,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平安创建活动。
第三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三)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四)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四条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的原则。
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单位内部的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由本单位自行统筹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群防群治队伍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
第六条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建设职责。
第七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成立平安西藏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平安西藏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平安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平安建设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制度机制;
(四)研究解决推进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
(五)指导、督促、推进平安建设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
(六)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事关全区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等安全稳定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
(七)掌握平安建设动态,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评估社会治安风险;
(八)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九)总结推广平安建设成功经验,推进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十)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十条 地(市)、县(区)成立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地(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其职责参照自治区平安西藏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职责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本区域内的有关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制定平安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工作平台。
第十四条 自治区和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有关社会治理、维护稳定和平安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二)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三)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
(四)考核平安建设和先进双联户创建活动,督导检查平安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落实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除承担自治区、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外,还负责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状况,建立统一的服务管理平台,统一受理、处理、分流、督办、反馈行政区域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的求助和投诉联动等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除承担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外,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安全隐患排查和社情民意收集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网格化和双联户的服务管理,组织协调矛盾纠纷化解,受理群众求助投诉,落实社会治安管理、实有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以及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与专项治理
第十八条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相关部门研判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并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发挥预测、预警、预防作用;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充分发挥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落实平安建设主体责任,加强装备保障,加强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机制,定期排查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拖欠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应当纳入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资源权属争议、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卫生、跟踪帮扶、招录招聘、就学就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领域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对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河湖和矿产、林下、冬虫夏草等资源权属和生态环境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充分运用公安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种形式,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纠纷。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基层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预警干预机制,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失意人员、性格偏执人员等群体的人文关怀和跟踪帮扶,防止引发个人极端案(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国家安全、网信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网络安全等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对安全形势进行整体研判,加强对社会舆情、治安动态和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预测,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完善由社会面的治安防控网络,重点部位、特殊行业和复杂公共场所治安管控网络,乡镇(街道)、村(社区)治安防控网络,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和地区间的边际治安联防网络等组成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提升科技防控能力,整合现有资源,发挥“雪亮工程”作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应当协同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建立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出入境边防检查(公安边境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参加的边境地区联防共治和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边境地区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开展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出入境、非法向境外提供情报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等,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反馈。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人民防线建设,防范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颠覆政权、渗透破坏、暴力恐怖活动以及利用互联网从事蛊惑、煽动、制造事端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防范和打击内外勾连给达赖集团提供资金、各种间谍窃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防范和打击非法组织和利用宗教从事的各种非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形势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指导公众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应对。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特定区域、特殊行业的重大刑事治安警情,必要时由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整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的督导、协调,依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信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健全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协调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对涉访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测,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章 社会协同治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科学细分基础网格,加强网格队伍建设,建立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平台,发挥网格化管理在采集基础信息、治安防范、实有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收集社情民意、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代办公共服务等基层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创新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方式,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群防群治、创建平安村(社区)等活动,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工作,推动力量在基层整合、问题在基层解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安联防、查处案件、管理实有人口,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排查调解民事纠纷,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医院以及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等区域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保人员以及物防技防设施设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实际防控能力。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重点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治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参加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举办。
第四十条 重要节点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巡逻防护和重点部位安全守护,开展道路交通、食品药品等安全隐患排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社区)宗教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社区)宗教工作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将流动从事民俗宗教服务人员纳入社会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信教公民在宗教活动中遵守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必须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教育和“遵行四条标准、争做先进僧尼”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分裂斗争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协调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基本公共服务,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必须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观念,督促指导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分级和属地化管理原则,推进藏传佛教等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十四条 民族事务部门必须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四十五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活动,妥善处置涉稳涉边网上重大突发舆情事件。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和通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技术措施,阻断违法信息发布、搜索、传播渠道,阻止互联网和电信用户发布和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互联网上发生的异常变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指导互联网和通信企业改进互联网和通信违法犯罪证据提取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要求相关企业立即采取阻断措施。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互联网和通信企业应当加强防范金融、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或者重大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提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邮政、快递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安全检查全覆盖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落实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
邮政、快递企业在收寄物件时应当对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的姓名予以核实,在收寄前验视物件并在寄送前进行安全检查。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验视或者安全检查的,邮政、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邮政、快递企业依法对交寄物件安全检查进行全程录像,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开展出租屋人口信息和房屋信息核查采集,排查出租屋安全隐患。
出租人应当依法申报出租屋信息,保障出租屋设施安全,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排除安全隐患。
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出租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旅游发展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设施、旅游场所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旅游行业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机制。
第五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平安建设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做好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解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维护公共交通场所和运输途中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防范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预防恐怖事件的发生。
铁路护路联防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开展铁路沿线治安整治活动,管理专职铁路护路联防队伍,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检查督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经济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开展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专项整治,妥善调解处理医疗纠纷,依法取缔非法行医,加强对毒麻药品、放射源、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卫生器具的监管,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工程施工人员的管理,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校风校纪、师德师风建设,教育师生遵纪守法;加强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外活动;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失学,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防范欺凌行为,遏制校园暴力;会同有关部门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地区治安。
教育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治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第五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推进平安文化建设,加强文化市场及相关行业的监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道德、法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暴力、恐怖、淫秽、迷信、邪教等有害出版物、有害电子信息和电子音像制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娱乐场所各类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九条 各地(市)应当广泛开展和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进联防工作,共同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和军民纠纷的调解处理。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严密组织经常性内卫执勤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重要目标安全和重大临时勤务的完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防范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公众参与治理
第六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引导其积极参与平安建设,正确处理工作、学习、恋爱、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健全和完善维权工作机制。
第六十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平安建设;依法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理诉求,发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调解作用,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十二条 县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组织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双联户、企业、驻村(居)单位等参与基层平安建设,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和双联户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发动村(居)民共同做好本村(居)社会治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城镇街道居民或者农牧民同其所在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共同参加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群防群治组织。
群防群治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专门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和治理,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第六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引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单位的委托,协助开展巡查、居住登记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十六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寺规僧约、业主公约等形式,明确、细化有关平安建设权利义务以及行为守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房屋租赁等经营活动中,将有关守则或者公约的相关内容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六十七条 鼓励公民志愿参与平安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人员的组织、指导和培训。
第六十八条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有序参与平安建设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禁毒、反邪教、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平安建设工作。
第六十九条 家庭成员应当树立家庭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监护人应当与社会、学校共同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加强对青少年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及法治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防止分裂破坏、封建迷信等错误思想对青少年的影响。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工作机制。强化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社会管理责任,强化网格员、双联户责任,加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等应当做好信息采集、医疗诊治、困难救助等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对平安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宣传,积极宣传报道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事迹。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三条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制度机制,每年开展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平安建设考核结果运用,将平安建设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奖励惩处挂钩。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不得评为本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七十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因组织领导不力、维稳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影响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导致当事人非正常上访的;
(四)因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刑事案件的;
(五)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六)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七)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大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责任事故及其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重大安全事件且处置不当,引发网络炒作的;
(九)对重点人员衔接、管理、服务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导致重点人员脱管、漏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发生扰乱破坏正常宗教秩序案件及各级各部门人员参与扰乱破坏正常宗教秩序的;
(十一)因社会治安问题被中央或者自治区督查督办的;
(十二)应当督导和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平安建设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督办、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机制等。
第七十五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由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自治区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hdjl/rdhy/zcfg/202312/t20231215_394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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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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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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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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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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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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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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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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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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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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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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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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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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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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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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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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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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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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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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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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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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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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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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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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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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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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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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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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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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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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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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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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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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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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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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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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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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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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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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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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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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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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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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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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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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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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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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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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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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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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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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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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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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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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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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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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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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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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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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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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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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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