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时效:有效
苏农规〔2023〕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7日,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苏海法〔2018〕4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及时报我厅批准后,予以调整适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7日
附件
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裁量基准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层级以及情形 | 罚款数额裁量细化 |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保护区所涉湖泊 | 其它内陆水域 | 本省管辖范围 | ||||||
1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情形 | 1.渔获物不满15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不满3000元) | 1.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处7000元以下罚款 | ||
2.渔获物150公斤以上,不满30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 |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处7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3.渔获物30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6000元以上) | 3.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值70%以下的网具捕捞。 依据该条款实施处罚,同时有吊销捕捞许可证情形的,罚款额度综合吊销证照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适当降低,做到过罚适当。 | 1.渔获物不满125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不满2500元) | 1.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处7000元以下罚款 | |||||
2.渔获物125公斤以上,不满25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2500元以上,不满5000元) |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处7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3.渔获物25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5000元以上) | 3.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一)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 (二)使用快艇进行捕捞; (三)使用“三无”船舶进行捕捞; (四)使用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值50%以下的网具捕捞。 依据该条款实施处罚,同时有没收渔船情形的,罚款额度综合船舶价值金额,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适当降低,做到过罚适当。 | 1.渔获物不满10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不满2000元) | 1.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处7000元以下罚款 | |||||
2.渔获物100公斤以上,不满20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 |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处7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3.渔获物20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4000元以上) | 3.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对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海洋捕捞的每网次渔获物中同品种的幼鱼重量不得超过其总重量的百分之二十;淡水捕捞的每网次渔获物中同品种的幼鱼尾数不得超过其总尾数的百分之二十。 在捕捞的渔获物中同品种幼鱼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及时回放幼鱼,并立即转移渔场或者停止作业。 | 一般情形 | 1.同品种幼鱼尾数超过其总尾数20%,不满40% | 1.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处7000元以下罚款 | ||
2.同品种幼鱼尾数在其总尾数40%以上,不满60% |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处7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3.同品种幼鱼尾数在其总尾数60%以上 | 3.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二)使用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值70%以下的网具捕捞。 依据该条款实施处罚,同时有吊销捕捞许可证情形的,罚款额度综合吊销证照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适当降低,做到过罚适当。 | 1.同品种幼鱼尾数超过其总尾数20%,不满35% | 1.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处7000元以下罚款 | |||||
2.同品种幼鱼尾数在其总尾数35%以上,不满50% |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处7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3.同品种幼鱼尾数在其总尾数50%以上 | 3.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一)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 (二)使用快艇进行捕捞; (三)使用“三无”船舶进行捕捞; (四)使用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值50%以下的网具捕捞。 依据该条款实施处罚,同时有没收渔船情形的,罚款额度综合船舶价值金额,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适当降低,做到过罚适当。 | 1.同品种幼鱼尾数超过其总尾数的20%,不满30% | 1.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处7000元以下罚款 | |||||
2.同品种幼鱼尾数在其总尾数的30%以上,不满40% |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处7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3.同品种幼鱼尾数在其总尾数的40%以上 | 3.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一般情形 | 1.渔获物数量不满20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不满4000元) |
1.处1.2万元以下罚款 | 1.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渔获物数量200公斤以上,不满30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4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 | 2.处1.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渔获物数量300公斤以上,不满40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 | 3.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3.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渔获物40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8000元以上) | 4.处3.6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 4.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未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二)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 (三)标写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证书; (四)标写其他合法渔业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渔业船舶证书; (五)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实施捕捞; (六)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金额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 (七)在禁渔区、禁渔期实施捕捞; (八)使用快艇进行捕捞。 依据该条款实施处罚,同时有没收渔船情形的,罚款额度综合船舶价值金额,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适当降低,做到过罚适当。 | 1.渔获物数量不满15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不满3000元) | 1.处1.2万元以下罚款 | 1.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渔获物数量150公斤以上,不满25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 | 2.处1.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2.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渔获物数量250公斤以上,不满35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 | 3.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3.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渔获物数量35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7000元以上) | 4.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4.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一般情形 | 1.渔获物不满15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不满3000元) | 1.处6000元以下罚款 | 1.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2.渔获物150公斤以上,不满30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 | 2.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2.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渔获物30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6000元以上) | 3.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一)捕捞许可证作业场所核定为内陆水域的船舶在海洋捕捞;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 (三)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捕捞方法捕捞; (四)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值的网具捕捞; (五)同时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场所、作业类型、作业时限、渔具数量等的两项以上规定。 依据该条款实施处罚,同时有吊销捕捞许可证情形的,罚款额度综合吊销证照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适当降低,做到过罚适当。 | 1.渔获物不满125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不满2500元) |
1.处6000元以下罚款
| 1.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2.渔获物125公斤以上,不满25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2500元以上,不满5000元) | 2.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2.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渔获物25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5000元以上) | 3.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渔获物数量不满1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不满200元) | 1.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渔获物数量10公斤以上,不满25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200元以上,不满500元) | 2.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3.渔获物数量25公斤以上,不满40公斤(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500元以上,不满800元) | 3.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3.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4.渔获物数量4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金额800元以上) | 4.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4.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水产苗种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 1.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水产苗种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3.水产苗种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 | 3.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4.水产苗种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 | 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水产苗种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 1.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水产苗种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3.水产苗种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 | 3.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4.水产苗种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 | 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涉及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裁量基准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层级以及情形 | 罚款数额裁量细化 | |
1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1.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 1.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2.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注有“仅限野外种群”的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2.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3.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未标注有“仅限野外种群”的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3.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4.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注有“仅限野外种群”的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4.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5.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未标注有“仅限野外种群”的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5.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2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1.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1.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2.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注有“仅限野外种群”的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2.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3.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未标注有“仅限野外种群”的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3.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4.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注有“仅限野外种群”的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4.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5.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未标注有“仅限野外种群”的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5.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4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涉及水生生物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裁量基准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层级以及情形 | 罚款数额裁量细化 |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十条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释放或者丢弃不满5尾(只、头、条) | 1.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释放或者丢弃5尾(只、头、条)以上,不满10尾(只、头、条) | 2.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3.释放或者丢弃10尾(只、头、条)以上,不满30尾(只、头、条) | 3.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4.释放或者丢弃30尾(只、头、条)以上 | 4.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裁量基准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层级以及情形 | 罚款数额裁量细化 | |
1 |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一般情形 | 1.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不满5尾(只、头、条) |
1.处3万元以下罚款 |
2.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5尾以上(只、头、条),不满10尾(只、头、条) | 2.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3.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10尾以上(只、头、条) | 3.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造成严重后果”: (一)所养殖、投放物种可能在自然生态系统中自行繁殖和扩散; (二)所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可能会破坏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和完整性; (三)所养殖、投放物种造成开放水域水产种质资源污染。 | 1.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不满5尾(只、头、条) |
1.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2.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5尾以上(只、头、条),不满10尾(只、头、条) |
2.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 ||||
3.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10尾以上(只、头、条) | 3.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五、《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裁量基准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层级以及情形 | 罚款数额裁量细化 | |
1 | 对在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垂钓,或者在长江干流江苏段禁渔期内垂钓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 | 1.渔获物不满20公斤 | 1.处2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2.渔获物20公斤以上 | 2.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 | 1.渔获物不满20公斤 | 1.处2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2.渔获物20公斤以上 | 2.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六、《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裁量基准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层级以及情形 | 罚款数额裁量细化 |
1 | 对未按照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修造渔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1.船长不满12米 | 1.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2.船长12米以上,不满24米 | 2.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3.船长24米以上,不满36米 | 3.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4.船长36米以上 | 4.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对海洋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海洋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船长不满12米 | 1.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船长12米以上,不满24米 | 2.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船长24米以上,不满36米 | 3.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4.船长36米以上 | 4.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七、《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涉及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裁量基准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层级以及情形 | 罚款数额裁量细化 | |
1 | 对超过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超过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不满1000元 | 1.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 | 2.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3.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 3.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4.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1万元以上 | 4.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 | 较轻 | 1.货值金额不满200元 | 1.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货值金额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 | 2.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3.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 | 3.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4.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 | 4.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裁量基准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层级以及情形 | 罚款数额裁量细化 | ||
1 | 船长未履行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职责的行政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船长不满12米 | 1.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船长12米以上,不满24米 | 2.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船长24米以上,不满36米 | 3.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4.船长36米以上 | 4.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行政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 较轻 | 船长不满12米的,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者船上其他船员没有取得船员证书 | 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已按规定配齐船长和轮机长,缺少其他船员等情形 | 1.船长12米以上,不满24米 | 1.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2.船长24米以上,不满36米 | 2.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3.船长36米以上,不满45米 | 3.处4.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4.船长45米以上 | 4.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已按规定配齐船长,缺少轮机长和其他船员等情形 | 1.船长12米以上,不满24米 | 1.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
2.船长24米以上,不满36米 | 2.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船长36米以上,不满45米 | 3.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4.船长45米以上 | 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已按规定配齐轮机长,缺少船长和其他船员等情形 | 1.船长12米以上,不满24米 | 1.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船长24米以上,不满36米 | 2.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 |||||
3.船长36米以上,不满45米 | 3.处5.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4.船长45米以上 | 4.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配齐船长、轮机长及其他船员等情形 | 1.船长12米以上,不满24米 | 1.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 |||
2.船长24米以上,不满36米 | 2.处5.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3.船长36米以上,不满45米 | 3.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船长45米以上 | 4.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九、《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裁量基准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层级以及情形 | 罚款数额裁量细化 |
1 |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的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的; | 1.船长不满12米 | 1.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船长12米以上,不满24米 | 2.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船长24米以上,不满36米 | 3.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4.船长36米以上 | 4.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注:1.相关法律条款已经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吊销证照等类型行政处罚内容的,本基准不做重复表述,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苏农规〔2022〕8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等情形,并确定裁量标准。
3.法律、法规、规章对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本基准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保护区所涉湖泊,是指本省确定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以及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所涉及的湖泊;(二)其它内陆水域,是指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保护区所涉湖泊以外的其它内陆水域;(三)“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5.本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印发
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农规〔2023〕11号).doc
关联阅读:《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3/11/7/art_51439_11065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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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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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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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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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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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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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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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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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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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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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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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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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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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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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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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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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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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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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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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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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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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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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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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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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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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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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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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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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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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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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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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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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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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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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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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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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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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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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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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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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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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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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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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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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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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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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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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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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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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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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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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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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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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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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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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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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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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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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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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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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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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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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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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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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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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