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全文(附条例解读)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管理的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建设、运营、管理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商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社会信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信用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六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七条鼓励发展信用服务业,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征信、信用咨询、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
鼓励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自律、金融服务等活动中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对接国际评级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增强评级机构国际影响力。
第八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公众守法诚信意识。
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引导本单位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跨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互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合作。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登记注册、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其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渠道上自愿公示其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承诺信息,可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可以依法采集相关信用主体的市场信用信息。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鼓励会员以自主申报、自主承诺等形式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互动融合。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等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开发合作。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可以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
第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依法不能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经信用主体自身实名认证或者书面授权可以查询,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合理设置社会信用信息查询窗口,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四)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六)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结合建设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范围。国家对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范围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性法规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同时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出具并送达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文书,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
第二十二条本省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四)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第二十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地方性法规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五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记录相关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的安全。
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非法买卖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披露。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有权每年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信用服务机构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个人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第二十九条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条 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异议处理机构可申请延期,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其公共信用信息被原提供单位撤销或者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的,撤销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信息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删除工作。
第三十二条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依法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处理,并将修复情况告知信用主体。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国家对信用修复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受理信用异议处理;
(二)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向他人出售、提供社会信用信息;
(六)违法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七)违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信息丢失;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虚假信用产品;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社会信用信息或者未经同意违法采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或者超出法定、约定范围公开、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四)篡改、虚构、窃取和非法买卖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条 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要求,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省制定出台的又一部创制性地方立法,在没有国家信用大法的前提下,通过实践探索形成共识并完成立法,构建了海南自贸港基本信用制度;同时结合相关具体立法,搭建海南自贸港信用“1+N”法规框架,最终形成具有自贸港鲜明特色的完整社会信用体系。
一、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批海南自贸港法规,《条例》的出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制定实施《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自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要求“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披露、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均对海南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制定实施《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信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完成海南自贸港各项任务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地方信用工作形成制度集成创新的顶层设计。
(二)制定实施《条例》,是优化自贸港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信用是最基础的营商环境。海南新一轮深化改革开放,就是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和个人来自贸港投资创业。中央12号文件和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都明确对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提出两个阶段性目标,即到2025年,营商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到2035年,营商环境跻身全球前列。制定实施《条例》,将最大程度创造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帮助市场主体准确、及时甄别投资和交易风险,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利益,营造更为优良营商环境。
(三)制定实施《条例》,将助力自贸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社会信用是创造经济繁荣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海南要建设自由贸易港,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核心要务之一就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实施《条例》,从立法层面提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将助推各行业建立和完善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真正做到市场主体“守信无事不扰、失信严加监管”。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推动支持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条例》一是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二是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社会信用工作的职责,并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信用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三是要求注重引导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作用,参与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鼓励发展信用服务业,支持市场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征信、信用咨询、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方式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自律、融资信贷等活动中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现代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对接国际评级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增强评级机构国际影响力。四是要求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跨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
(二)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的基础。《条例》明晰了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概念。规定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分别适用不同规定。《条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一是明确海南自贸港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并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公示其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承诺可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和生产信用报告等的重要依据。四是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采集相关信用主体的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规定不得采集和禁止采集的信息。五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并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三)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建立守信激励机制,是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实施六类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四)建立和规范失信惩戒制度。失信惩戒直接作用于信用主体,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国办发〔2020〕49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相关机制。按照国家关于失信约束的最新精神,《条例》构建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制度,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规范:一是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结合建设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范围。国家对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范围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二是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程序和依据。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性法规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同时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作出认定决定前应当履行有关告知义务,出具并送达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文书。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对其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等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三是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以下失信惩戒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四是明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性法规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条例》专设一章对信用主体保护进行详细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条例》授予信用主体五种权益。一是知情权,即自然人每年有权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二是异议权,即信用主体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标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异议处理机构可申请延期,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三是消除权,即公共信用信息被撤销的,撤销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信用主管报送变更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信息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删除已被撤销的信息。四是修复权,即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实施信用惩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五是救济权,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严格界定法律责任。一是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等八种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二是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存在提供虚假信用产品等四种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信用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三是规定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在信用活动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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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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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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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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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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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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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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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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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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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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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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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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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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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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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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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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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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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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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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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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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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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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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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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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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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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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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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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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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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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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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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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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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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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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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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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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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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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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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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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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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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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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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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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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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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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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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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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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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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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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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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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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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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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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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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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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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