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
(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屠宰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四章 产品经营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和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第三条 本省实行猪、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推行鸡、鸭、鹅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实行鸡、鸭、鹅定点屠宰的区域。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鸡、鸭、鹅屠宰活动,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畜禽屠宰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卫生健康、公安、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引导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信息化溯源管理,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屠宰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屠宰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等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场(点)设置原则、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结合畜禽养殖数量、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屠宰场(点)的布局、数量、规模等内容。
制定实施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实施方案草案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动物防疫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二)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聚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畜禽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避开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污染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市州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确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不得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变更生产地址、在异地设立分场或者车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程序申请、建设、颁证后投入使用。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不得擅自停产,因故预计停产超过10日的,应当于停产3日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因突发事件停产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不再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注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并交回标志牌。
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有关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
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畜禽进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没有检疫证明等文件或者检疫证明等文件与现场检查情况不符的,不得入场(点)屠宰。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接受委托屠宰时收取服务费的,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张贴明示。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场(点)。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提供检疫场所。
第二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标志。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产品出场(点)时,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三)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场(点)。
第二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对检疫、检验发现的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二条 严禁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及畜禽产品;
(四)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五)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
第四章 产品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出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场(点)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场(点)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登记其来源。
销售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运输畜禽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二)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三)畜禽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四)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
第二十七条 对经检疫、检验合格未能及时出场的畜禽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内只能存放本场(点)屠宰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对其屠宰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屠宰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对召回的畜禽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九条 对屠宰、销售环节没收的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行政执法、监督及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对全省范围内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畜禽屠宰领域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标志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关闭,没收猪牛羊、猪牛羊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未经定点从事鸡鸭鹅屠宰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关闭,没收鸡鸭鹅、鸡鸭鹅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依法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内存放非本场(点)屠宰的畜禽产品的;
(三)变更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标志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标志牌。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畜禽和畜禽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畜禽、畜禽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或者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产品,未在销售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召回畜禽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被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畜禽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管理活动。
第四十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zcfgwj/dfzcfgwj/202310/t20231010_82716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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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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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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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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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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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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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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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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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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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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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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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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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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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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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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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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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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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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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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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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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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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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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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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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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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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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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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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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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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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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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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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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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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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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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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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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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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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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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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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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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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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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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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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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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