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2020年10月28日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4日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四章 厕所建设与改造
第五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
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容村貌提升、厕所改造、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以及生活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整治、管护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级统筹、县级抓落实、乡(镇)街道、村具体实施的联动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指导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统筹资金使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并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等方面科学有序推进相关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发挥村民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利、文广旅、卫生健康、教育、城管、公安、科技、妇联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投入、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逐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废旧农膜、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科技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经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性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协同,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照明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等设施;
(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等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设施;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相邻乡(镇)、村联合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节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
较大的集市、农贸市场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停车场。
第十五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基础设施进行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管护,保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门前责任区管理的行为规范;
(二)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垃圾、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畜禽粪污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六)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的行为规范;
(七)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行为规范;
(八)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采取设立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城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机构,建立管理队伍,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义务监督员,发挥日常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美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道路的养护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环屯林、护路林建设,绿化美化村旁、宅旁、路旁及其他可以植树种花的区域。
鼓励和组织村民选用乡土树种、林木良种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活动,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乡村景观。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公共区域、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治理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杆体、箱体,应当规范设置、标识产权,保证安全有序,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运营单位加强合作,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采取多杆合并、线杆共享、地下铺设等方式设置管线,做到线路规整、收纳束缚。对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清理。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损坏的,有权告知并要求其产权单位修复。产权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修复的,村(居)民委员会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牌的设置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孽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随处便溺、乱扔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和生活垃圾;
(二)在村屯内院外乱堆柴草和杂物;
(三)在公共设施、道路及墙体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
(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绿植、广场及其配套公共设施;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畜禽养殖圈舍,私自扩建庭院;
(六)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四章 厕所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科学确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造模式。
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应当与厕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中心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并建立健全日常管护机制,强化卫生保洁。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规范使用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加强农村厕所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防止粪液污染人居环境。
第二十九条 农村厕所粪污应当按照以下模式分类处置:
(一)化粪池的尾水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或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二)未纳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但已经无害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应按照排放等级对应的标准进行排放;
(三)不能及时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建设密闭贮粪池集中贮存。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厕所改造以及粪污处置的行为:
(一)建造露天粪坑;
(二)随意倾倒和直排厕所粪污;
(三)其他影响厕所改造和粪污处置的行为。
第五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引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逐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镇,可以组织将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距离城市较远的村镇,可以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级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居住地和畜禽养殖圈舍,村(居)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商店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排查农村垃圾堆放点,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临时垃圾堆放点。
第三十四条 农村垃圾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二)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苫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掩埋、焚烧生活垃圾;
(二)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侵占、损坏、擅自迁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膜、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不得随意抛弃。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膜、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使用环保农膜等环保产品。
第三十七条 农作物秸秆应当妥善处理,有效利用,不得乱堆乱放和在禁止焚烧区域露天焚烧。
第三十八条 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应当符合禁养区、限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减少动物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严禁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应当按照规定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泄漏、渗出。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指定养殖废弃物集中收储堆沤区(点)之外的环境排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养殖废弃物集中收储堆沤区(点),对养殖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畜禽分散养殖向集中养殖方式转变,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对农业种植废弃物、养殖废弃物等进行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农户施用农家肥。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一)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
(二)擅自丢弃、掩埋、焚烧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或者其他农业废弃物;
(四)将无法降解的农膜粉碎还田;
(五)其他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鼓励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对于不具备条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随处便溺、乱扔杂物,或者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屯内院外乱堆柴草和杂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设施、道路及墙体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清除,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公共绿地绿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畜禽养殖圈舍,私自扩建庭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dny/shsy/202404/t20240407_8890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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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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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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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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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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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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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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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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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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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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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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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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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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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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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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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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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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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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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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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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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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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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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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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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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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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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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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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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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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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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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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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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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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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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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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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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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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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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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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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