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规〔2022〕4号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及时科学规范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8〕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及时科学规范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认定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1.疫情认定
(1)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2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2)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或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3)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原鉴别检测。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疫区、受威胁区涉及邻省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2.疫情报告
认定为确诊疫情后,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以快报形式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情况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按快报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报告,对疫情处置的重要情况和总结及时进行报告。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由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所在地海关、交通、公安、林业等部门通报的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对外公布,或者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
1.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国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b.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c.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疫情。
(2)重大(Ⅱ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国内有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b.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c.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d.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疫情。
(3)较大(Ⅲ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国内有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与我省3省相邻的省份均发生疫情;
b.省内1个设区市内有2个以上疫点;
c.设区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疫情。
(4)一般(Ⅳ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省内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b.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疫情。
2.疫情预警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对非洲猪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响应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3)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向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处置措施
1.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的处置措施
对发生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划定同疫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出,并对其内外环境等相关区域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待宰生猪和运输工具等的流动。
2.确诊疫情的处置措施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将发病猪舍划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和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疫区: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况将病猪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受威胁区: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场所内的生猪及其产品予以封存;禁止生猪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检测结果为阴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场)经疫情发生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省内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省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动物养殖情况、地理环境及野猪分布情况;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在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密切接触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兽药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4.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市、县(区)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5.野猪控制
疫情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生猪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督促野猪人工繁育场所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强化市场排查处置,及时查处违法加工、销售和使用野猪肉品行为;严厉打击涉野猪或野猪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违规运输野猪或野猪产品行为查处力度。
6.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户)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疫点和生猪屠宰场所、生猪交易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解除封锁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恢复生产:
a.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21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再次彻底清洗消毒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
b.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45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c.空栏5个月以上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对屠宰加工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48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对农业农村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所在县(市、区)的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
封锁令解除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发布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在疫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发生疫情信息或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增强防疫意识,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五)善后处理
1.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生地承担,扑杀补助费用由生猪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2.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3.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4.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5.抚恤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非洲猪瘟监测阳性的应急响应
在疫情防控检查、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企业自检等活动中,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但样品来源地存栏生猪无疑似临床症状或无存栏生猪的,为监测阳性。生猪样品的阳性结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确诊,生猪产品和制品、饲料及其添加剂、环境等样品的阳性结果可由设区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确诊。
养殖、屠宰、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环节发现阳性的,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以快报形式报送监测阳性信息,将阳性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向当地生产经营者通报有关信息。
(一)养殖场(户)生猪监测阳性
1.按规定及时报告,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确诊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对阳性猪及其同群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其余猪群,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隔离观察期内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2.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应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时具备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可正常出栏。
3.追溯阳性猪及其同群猪的来源,特别是21天内的购入情况,追踪监测阳性发现前21天至调查之日的生猪去向。对追溯追踪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的生猪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对生猪和环境样品进行采样检测。
4.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重点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屠宰场所生猪监测阳性
1.屠宰场所自检发现阳性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立即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将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经确诊为阳性的,对屠宰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所有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上述工作完成后,屠宰场所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应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抽检发现阳性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阳性样品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实验室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的,对屠宰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所有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上述工作完成48小时后,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采样检测合格,方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同批待宰生猪的,一般应予扑杀;如不扑杀,须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应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扑杀所有待宰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屠宰场所全面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15天后,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采样检测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4.对阳性猪所在屠宰加工场所的同批次生猪进行追踪追溯调查,掌握该批生猪来源去向。对追踪追溯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的生猪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并采集生猪和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三)运输环节生猪监测阳性
扑杀与阳性猪同一运输工具上的所有生猪并就近无害化处理,对生猪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追溯该批次生猪来源,对追溯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的生猪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并采集生猪和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四)其他环节监测阳性
1.在无害化处理场所、公共区域、野外等地死猪样品中检出阳性的,应对相关场所(区域)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强化风险管控,并查找追溯死猪来源。对追溯到的流行病学关联场点的生猪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并采集生猪和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2.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中检出阳性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予以销毁,并做好相关场所的清洗消毒。
3.在养殖、运输、交易、屠宰等环节的相关环境中检出阳性的,应对相关场所全面清洗消毒,对污染的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重点消毒。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场所内存栏的生猪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并采集生猪和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三、未发生疫情或无监测阳性地区的防控措施
省内其他地区以及外省与本地毗邻地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或者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但本地无以上情况的地区,市、县两级应强化防控措施和应急准备,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密切关注有关疫情动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落实生猪养殖场(户)包村包场排查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根据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水平、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周边动物疫病等情况,强化重点场点和关键环节监测,及时开展风险因素综合评估,必要时采取隔离控制、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及时防范化解疫情发生风险。
(二)强化动物卫生监管。严格执行生猪检疫、调运和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等制度,落实屠宰环节“两项制度”,加大对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三)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强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生产经营者围绕“人、车、猪、肉、料”五大因素细化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四)加强应急管理。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舆情管控。加强非洲猪瘟舆情监测,科学有效应对网上、网下舆情。积极宣传防控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非洲猪瘟,科学消费生猪产品。
四、附则
(一)本方案适用于所有非洲猪瘟疫情或核酸检测阳性的处置。
(二)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扩散。野猪和野猪尸体样品的核酸阳性检测结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确诊,野猪粪便、野外环境等样品的核酸阳性检测结果可由设区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确诊。
(三)动物隔离场所、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特殊场所监测到生猪或环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参照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等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四)第三方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检出疑似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向样品来源地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阳性样品移交来源地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检测。第三方动物疫病检测机构不得发布、散播任何与疫情相关的信息。相关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规范进行处置。
(五)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 均不含本数。
(六)本方案有效期5年。
附件:1.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2.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附件: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fdzdgknr/nyyw/nyzc/202210/t20221019_60193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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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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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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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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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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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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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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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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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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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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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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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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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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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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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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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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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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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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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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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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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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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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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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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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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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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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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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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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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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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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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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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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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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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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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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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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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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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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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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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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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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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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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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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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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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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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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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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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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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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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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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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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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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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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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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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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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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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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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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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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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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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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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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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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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